国土资源部日前印发了《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要求,对具备条件的矿种,应实行定量测算法。而基数测算法以本年度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结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及相关因素,确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核增核减额度。办法规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有效期截至当年12月31日,不得跨年度使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上报当年指标预计完成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开采指标申请,并说明增减理由。
办法规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后,由矿山企业与其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对超指标开采严重的省(区、市)责令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扣减该省(区、市)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暂停该省(区、市)超指标开采矿种的矿业权配号。对超指标生产的矿山企业,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追究矿山企业违约责任。
来源: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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