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工信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审批。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境内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海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
办法规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含半成品,出口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含半成品。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出口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品种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批准文件的,由工信部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批准文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企业涂改、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由工信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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