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推广至所有具进出口资格企业


作者:任晓    时间:2012-03-06





央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通知》明确,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不再限于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通知》规定,为促进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正常规范开展,防范风险,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有关部门将对近两年在税务、海关、金融等方面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以督促其依法合规办理业务。对重点监管范围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调整。

  至此,我国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付。(任晓)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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