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修法强化和完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作者:罗沙 刘奕湛    时间:2012-02-29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再次审议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将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显示,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为了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建议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条件、标准规定得更明确一些,并处理好与其他相关法律对企业节能减排强制性要求的关系。

 为此,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能耗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草案同时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此外,草案规定,违反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罗沙 刘奕湛)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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