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就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征求意见


时间:2012-02-20





日前,农业部公布《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征求意见稿》明确,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3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提出续展申请。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

来源: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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