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研报执业规范即将定稿,中证协悉数八问题


作者:曾子建    时间:2012-02-09





2011年,中国宝安、宁波联合、攀钢钒钛、冠昊生物、涪陵榨菜等一批股票因为券商“研报门”而被投资者记住。各大券商在研究报告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不少分析师为了博取眼球,或者迎合客户,编制的大量“雷人”报告不断涌现。

  与此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组织六大机构,经过近一年时间,先后召开多次会议,起草了《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2012年春节前夕,一纸征求意见函下发到各大券商,同时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执业规范》征求意见稿。在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详细披露了券商研报存在的诸多问题。

  不久之后,券商研报的《执业规范》就将颁布实施,新的规则,将对未来券商研报产生这样的影响?

  原《暂行规定》仍需完善

  早在2010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便已发布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进行规范。

  “但是在《暂行规定》的实践中,却遇到一些问题,这使得监管机构和券商都感到困惑。”中证协有关人士表示。

  据了解,《暂行办法》颁布后,由于一些规定较为原则,缺少更为具体的业务指引,因此证券公司执行起来不好把握。如《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研究报告信息来源要合法合规,但对研究报告可使用的信息范围未作出细化界定。第十条规定,研究报告发布前要做好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但对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的内容未提出具体要求;第十六条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同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遵循的静默期安排只提出原则性要求,但对静默期时间未作出具体规定。

  或许正是由于诸多问题仍需完善,导致《暂行规定》没有对券商研报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研报门”依然层出不穷。

  六机构联手起草《执业规范》

  在《暂行规定》发布后,中证协于去4月28日在北京召开证券研究业务座谈会,总结《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券商等机构对《暂行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并成立了自律规则起草工作组。

  据了解,相关起草工作组的成员包括:瑞银证券、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北京高华证券、招商证券和天相公司的研究部门、合规部门负责人,以及协会研究与咨询公司会员部有关人员组成。工作组成立后先后召开多次会议,讨论《执业规范》制定。

  2011年9月30日,中证协就已经形成的《执业规范》初稿征求有关人员意见。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专业委员会负责《执业规范》起草工作,并召开多次会议,邀请部分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参加,对征求意见稿集中讨论,并经过多次修改。

  中证协悉数研报八大问题

  中国宝安、宁波联合、冠昊生物、攀钢钒钛、涪陵榨菜等个股的等“研报门”层出不穷,目前券商发布的研究报告究竟存在哪些问题?中证协表示,这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

  一,部分研究报告信息来源不真实。

  二,部分分析师将调研计划、研究报告覆盖的证券产品提前泄露给特定客户,而在实地调研上市公司时,却仅是走过场,或在调研过程中打听上市公司内幕信或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部分分析师寻找噱头赚人眼球,或抄袭他人研究报告。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一现象在过去一年中尤其突出,也反映出各大机构的分析师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四,部分研究报告质量低下,研究报告内容出现低级错误,研究报告标题或者用语很难理解或容易引发歧义,上市公司业绩大变脸却被强烈推荐。

  五,研究报告质量控制流于形式,合规审查不到位。

  六,研究报告独立性受到基金、媒体举办的分析师评选、分析师考核、研究报告销售人员等影响较大。

  七,分析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八,媒体在刊载、转发研究报告,尤其是未经授权私自刊载或转发研究报告时,或会引发各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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