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通知,明确了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若干问题。
两部门明确,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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