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时间:2012-02-02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条例》明确,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两种情形为: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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