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


作者:李丽辉    时间:2011-12-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行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又电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为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向中小企业提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类的公共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经国务院批准,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李丽辉)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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