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逾20年的《环保法》明显不符合中国现实,如今迈入十字路口,其修订是“伤筋动骨”还是“小修小补”?
11月底,《环境保护法》下称《环保法》修订终稿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送审,但修法的前期工作并未彻底结束,参与修法的官员仍需不时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下称人大环资委进行研讨。
今年初,《环保法》修订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在时间表上,年底送审的计划基本实现,但送审稿前途不明。
在《环保法》修订案论证起草的三年中,社科院法学所、武汉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等均曾受人大环资委及环保部委托,多次参与起草论证,并做出了多份专家版《修订建议稿》。
而据《财经》记者获悉,这些《修订建议稿》中的一些被业界视为有突破性的内容,却在送审阶段被割舍,反映出修法部门、学者和地方政府的观念存在巨大差距。
修法部门秉持“小修小补”的原则,其“不动筋骨”的理由表述为“时机尚未成熟”,以及遭遇地方政府的重重阻力。
环境法学专家则批评环保新法不具进步性,不仅无望与国际相应法律体系缩小距离,贻失在国际上提升中国环保形象的良机,且使中央所确定的“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任务和诸项环保目标,无望在这部新修的法律中获得有力支撑。
实施逾20年的《环保法》,明显不符合中国现实,如今迈入十字路口,其修订是“伤筋动骨”还是“小修小补”,抑或搁置废止?
定调“小修小补”
《环保法》于1989年颁布,迄今施行20多年,在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环境治理压力重重的背景下,关于修订必要性与迫切性的呼声已回响十多年。
从实践情况看,自上世纪80年代相继制定和修改的污染防治法律,诸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多部单项法,与《环保法》之间不衔接的问题特别突出,进而影响后者的执行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此外,《环保法》也与国际环保法的发展趋势严重不对称,学者因此寄望通过此次修法与国际法规接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资源法教研室主任周珂表示,与宪法、民法相比,环保法最具备与国际接轨的条件,立法目标也应从以往的“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改为“可持续发展”,并在“环保与经济发展”的两者协调关系上提出决策性的意见。
自2008年起,人大环资委历时三年调研,开展现行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和《环保法》的后评估,专题论证了环保法的定位问题。但从修订内容上,一位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修法“被相关部门的领导定调为激起的矛盾越小越好,大问题能不动的尽量不动”,“因此本次修法奉行‘小修小补’原则,上级的指示是‘要修得好看’”。
在此基调下,专家们多次强调的内容亦被忽视。
今年4月17日,人大环资委立法调研组在武汉大学举行修法专家座谈会,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守秋首个提出“公民环境权”,主要包括:享受良好环境权、环境知情权、环境保护及其管理参与权、环境问题表达权、环境管理监督权、环境权益损害救济权。
并且他还提出,修法除了提出含义之外,还要细化一旦权利受损害如何追究、诉讼等问题。
但与会官员反驳称,“目前在中国提公众环境权还不成熟”。双方就此唇枪舌剑,最终“公民环境权”未被接受。蔡守秋认为,“如果这些都不提出,这次修法意义不大。”
《财经》记者亦从一位权威人士处获悉,提交全国人大办公厅的《环保法修正案》送审稿中,已将法学界期望的突破性条款——“政策环评”与“以日计罚”删除,主要原因是不少地方政府部门对此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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