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际破产趋势不同,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破产的数量不升反降,受理数量2006年为253件、2007年3819件、2008年3139件、2009年3128件、2010年2366件。这个数字反映出我国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不尽如人意的现状,同时也反映我国现行破产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在11月的中国破产法论坛上表示:“考虑到审判实务需要,最高法院采取了通过适当拆分,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陆续出台多部司法解释的方案。”而此前最高院制定发布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则针对实践中破产案件受理程序中的潜在问题对规则进行了细化。
即使提供足额担保同样可以申请破产
在很多破产案件中,债务人往往以有连带责任人或一般保证人提出异议,主张债权人的破产申请不成立,“司法解释一”对此类破产案件是否可以受理进行了明确。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教授指出:“‘司法解释一’对破产原因规定了两种情况:不能清偿和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具体包含三方面内容。第一,我们在评价债务人清偿能力时看他自己的清偿能力,与其他的连带人没有关系;第二,并不是只要有人提供足额担保就不宣告破产,而是要独立判断每个债务人的能力;第三,破产法理论上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实际上应变通性地解释为已经停止支付。”
“资不抵债实质上是指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根据现金流、到期债务来判断债务人进不进入破产,即使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也要进入破产程序。”
这意味着目前只要有足额担保的债务人都不能进入破产程序的做法显然有所不妥的。而实际情况是,“有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并且是能够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担保,同时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才能终结破产程序,而不是仅仅提供了担保就简单地终结程序。”
债权人申请破产:不需要举证债务人财产状况
根据2007年《破产法》的规定,资不抵债是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原因。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根本无法举证债务人的相关财产情况,也就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方资不抵债。那么,对于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能否作为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的原因吗?
“对债权人申请破产时举证责任是指提交债务人停止支付的程序,不需要举证债务人的相关财产状况。”王欣新说。
值得注意的是,为避免债权人由于无法举证债务人资产状况,导致债务人异议,最终无法启动破产申请的情况。对此“司法解释一”对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进行了相关限制。这些限制包括:第一,债务人对清偿能力有异议,但不能够清偿债务;第二,债务人仅仅以资产超出负债为由提出异议,却不清偿债务;第三,对申请人未交诉讼费为由提出异议;第四,债务人在法院认可的关键性证据前,没有相关的证据或者合理的理由予以反驳。此外,在债务人拒不配合情况下,法院仍然应当继续审理破产案件。
王欣新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在实践中,目前破产申请原因往往更多的表现为,债权人申请推定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看债务人是否举证进行反驳,只有在不能反驳的时候法院要受理。”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