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据悉,上述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上述决定将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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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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