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称,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
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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