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根据外商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商务部日前正式印发《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可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境外人民币主要包括: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在境外通过发行人民币债券、人民币股票以及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
《通知》要求,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均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房地产业、战略投资境内上市公司等均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管理规定执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通知》明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审批管理程序。总体上不改变现有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为积极稳妥推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对于3亿及3亿以上投资项目以及融资担保、外商投资性公司、宏观调控行业等项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报商务部审核同意后予以批准,商务部将根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实践情况逐步简化有关程序。
在《通知》制定过程中,商务部于2011年8月22日—9月20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引导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规范健康发展。
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资函[2011]第889号
【发布日期】2011-10-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促进投资便利化,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就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
二、本通知所称境外人民币是指:
一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二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三、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除本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和权限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文件;
二资金用途说明;
三《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中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需同时报请商务主管部门批准,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董事会等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修改后的合同/章程或修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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