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近日,中国银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1.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5年以来,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理财业务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初期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近年来的快速发展,有助于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投资工具,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改善商业银行较为单一的存贷款业务结构,完善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功能,提高综合竞争能力。
但是,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宣传销售文本管理、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销售内控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甚至存在一些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等情况,使客户合法权益和商业银行声誉受到损害,不利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中国银监会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分析总结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依据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制度,借鉴国内外理财业务监管实践经验,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提高合规销售水平,防止误导销售,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真正为客户创造价值和财富。
2.制定《办法》的基本思路和《办法》的主要框架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的基本思路是强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实现合规销售,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共11章,8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依据、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第二章基本原则,提出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规范理财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的内容和制作方式。第四章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建立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制度。第五章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明确影响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风险评估频率和方式,以及客户分类标准。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对理财产品的销售提出具体规范要求。第七章销售人员管理,对销售人员从业资格、销售行为、考核机制、职业操守等提出规范性要求。第八章销售内控制度,规范销售环节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第九章监督管理,对理财产品发售前和发售后的报告制度、现场和非现场监管规定以及年度发展报告做出规定。第十章法律责任,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第十一章附则,对其他相关问题做出规定。
3.《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是怎样的?
答:《办法》于2011年6月29日正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至2011年8月1日,共收到反馈意见137条,我会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后,采纳了其中大部分意见并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已采纳的意见包括:增加充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规定,增加挂钩性结构化产品中收益部分挂钩资产的名称规定,将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规定中的“金融资产”修改为“金融净资产”,增加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等规定。
未采纳的意见主要包括:扩大《办法》的监管范围至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明确理财资金到账的具体时点,增加风险揭示书的内容,降低私人银行客户标准并提高高资产净值客户标准,将报告制改为审批制,明确客户与商业银行就理财产品争议解决的法律途径,增加法律责任部分的内容,增加可通过传真和电话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开展持续评估等。考虑到《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既要考虑立法的专业性与可行性,不宜对有些操作层面的内容作过多过细的规定;又要考虑适应金融市场与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减少不必要的审批,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因此,对于部分的意见没有采纳。
4.《办法》与现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关系?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为部门规章。已发布的理财业务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相关内容中与《办法》有冲突和矛盾的地方,将以《办法》为准。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将参照《办法》执行。
《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办法》规定尽快进行系统改造和修改内部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开展理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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