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土地估价管理,完善土地估价制度,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国土资源部起草了《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规章同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1月15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土地估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ong@mail.mlr.gov.cn">gsong@mail.mlr.gov.cn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估价管理,完善土地估价制度,维护土地估价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对土地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具备土地估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和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权利、权益的价值或者价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土地估价报告的形式提供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 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
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制定土地估价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规定土地估价师资格条件;
三规定土地估价机构从业条件;
四确定土地估价的程序和方法;
五监督、指导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