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改冻结查封实施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1-10-10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的决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规,冻结或查封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在实施冻结或者查封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证监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冻结、查封的涉案财产。

  《决定》明确,冻结证券的金额应当以冻结实施日前一交易日收市后的市值计算。冻结证券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明确被冻结的证券是否限制卖出。限制证券卖出的,由证券公司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助执行冻结。冻结期间,证券持有人可以依法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的证券,同时将所得资金转入相关资金账户予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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