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完善保险公司退出机制,规范保险业务转让行为。
该办法规定,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后,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的,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书面告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
该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应当经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设定了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在业务转让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为保障投保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还规定了受让方保险公司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得作为保险业务的接受方。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审批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了细化,并规定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保险业务转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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