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港口建设费征收费率标准下调。根据规定,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7元下调至每重量吨5.6元,国内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5元下调至每重量吨4元,总体费率下调20%。
减免征收的货物范围略有扩大,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照本办法征收标准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此外,征收范围不变,但由于原来部分港口或码头未按要求征收,新办法改变征收主体后,该部分漏征的将予以征收。征收主体由各港口行政管理机构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取消了港口企业分成,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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