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规定


时间:2011-09-06





从商务部网站获悉,商务部制定并公布了《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竞争影响评估,指导经营者做好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商务部制定了《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

  规定全文如下:

  
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评估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指导经营者做好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务部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第三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特点,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时,首先考察集中是否产生或加强了某一经营者单独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其可能性。

  当集中所涉及的相关市场中有少数几家经营者时,还应考察集中是否产生或加强了相关经营者共同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其可能性。

  当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不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实际或潜在竞争者时,重点考察集中在上下游市场或关联市场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第五条 市场份额是分析相关市场结构、经营者及其竞争者在相关市场中地位的重要因素。市场份额直接反映了相关市场结构、经营者及其竞争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地位。

  判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否取得或增加市场控制力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产品或服务的替代程度;

  三集中所涉相关市场内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生产能力,以及其产品或服务与参与集中经营者产品或服务的替代程度;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五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商品购买方转换供应商的能力;

  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七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下游客户的购买能力;

  八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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