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支持民企发债投资战略新兴产业


时间:2011-08-17





国家发改委网站昨日发布通知称,近期下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从产业和金融政策等多个方面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在金融和融资政策方面,《意见》要求,改进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新兴产业的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开展新型贷款抵押和担保方式试点等。

  具体来看,在金融政策方面,《意见》要求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改委要规范公共资源安排相关办法,在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以及协调调度其他公共资源时,要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各地发改委在创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规范引导合格合规的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在融资方面,《意见》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资。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产权制度明晰、财会制度规范、信用基础良好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开展新型贷款抵押和担保方式试点等,改进对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项目的融资服务。

  在产业政策方面,针对各地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各项准入条件,《意见》指出,要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加快清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准入条件,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

  《意见》还提到,要鼓励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污染治理特许经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和车辆租赁等相关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发展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数字内容、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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