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将延续十年


时间:2011-08-12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称,原有政策到期后,西部大开发税收相关优惠政策将在未来十年继续,具体范围包括重庆、西藏等西部十二省、市、自治区。


  此前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是从2001到2010年,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主,涉及关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多个税种。


  通知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通知中所说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将另行发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从2001年上述三部门的通知,以及后来陆续出台的政策可见,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一些税种实行免征或低税率的优惠,其中以减免企业所得税为主。


  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孙钢表示:“延长税收优惠期限是给资者长期稳定投资的保证。但是西部大开发吸引投资,不仅仅要有整体税收优惠,还要有不同地区,不同投资环境的考虑,尤其是对西部企业成本利润的考虑。通知下发之后可能会有局部的调整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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