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作者:崔鲸涛    时间:2011-08-01





中国最大的风电运营商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海上风电特许权项目前期投入资金对所在海域进行了勘测等前期科研工作,后因当地政府调整了所在海域开发规划,使得企业前期投入几乎都打了水漂;鲁能新能源公司中标的江苏省东台市潮间带海上风电项目也因风电场规划与海洋功能区划冲突,暂时延后了建设时间。距离中国海上风电第一单开标已过去了大半年的时间,由于建设项目遭遇用海矛盾,开发建设动作依旧缓慢。


近日,国家海洋局和国家能源局两部门联手出台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配套的政策法规,该实施细则针对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及内容作了进一步规定,使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和企业在海上风电项目管理和建设过程中,在程序和内容上更为清晰。它的出台也无疑给遭遇“成长烦恼”的海上风电开发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


解决用海管理和部门间协调问题


目前,我国海上风电建设刚刚起步,除技术因素外,各地在编制海上风电规划、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遇到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体现为项目建设用海管理和部门间协调问题。


那么如何避免用海矛盾?什么地方适合建设海上风电项目?《实施细则》对此给予了明确规定,并提出了“双十”原则:海上风电规划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要坚持节约集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同时,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省级海上风电规划,提出分阶段拟建项目前期工作方案,明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征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复实施。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在进行特许权项目招标前,应当就有关风电项目用海位置及范围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


如此一来,有了《实施细则》,无论是各级相关管理部门抑或海上风电开发企业,互相之间有了沟通的途径,能够更好地在项目开发建设前期进行协商,企业前期投入打水漂的现象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了。


海上风电缘何要走向深水远岸


根据国外的研究显示:海上风电场基础建设成本随着水深的增加而增大,水深从10米增加到20米,成本增加50%;水深增加到40米,成本将增加200%。在10米~35米的水深,变压器平台成本增加20%。距岸15公里到距岸50公里,海底电缆的成本增加160%。


在深水远岸海域布局海上风电场,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风机设施材料要求高,无疑将提高海上风电场投资成本。那么为何还要选在深水远岸开发海上风电?


大连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栾维新解释说,目前我国深水远岸海域划分功能区划的内容还很不充实,只是粗略地划分了几个海上渔业捕捞区和矿产与能源海上油气开发区。在这类海域布局海上风电场,可以有利于规避近岸海域已经十分突出的行业用海矛盾,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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