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企业国债投资税务问题


作者:魏宁    时间:2011-07-14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对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明确。

  公告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持有天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公告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魏宁)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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