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7月1日正式施行


时间:2011-06-01





经过四年多的修订工作,新修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5月24日正式颁布,并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据悉,尽管《管理办法》增大了药企的投入,但能有效的控制产品风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四年磨一剑

  2004年颁布施行的《管理办法》是我国首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的行政法规,自实施以来,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得到迅速发展,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报告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

  但随着药品监管形势的变化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深入,2004年版《管理办法》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如:地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职责的设置已不能适应当前药品安全监管需要;药品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体现不够充分;迟报、漏报现象依然存在;对严重药品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以及要求企业对已上市药品进行安全性研究等缺乏明确规定。

  针对这些问题,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004版《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改,使其更加符合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监管要求。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8章67条,包括总则、职责、报告与处置、重点监测、评价与控制、信息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据悉,目前我国已建立起覆盖全国的34个省级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医改的推进再一次大幅提速了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的建设速度。到今年3月底,全国31个省市区的333个地市行政区划均已建立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指定了专人负责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有299个地市成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根据“十二五”规划的目标,国家药监局将继续推进县级监测体系的建设,在我国逐步建成较为完善的国家-省-市-县四级监测网络。

  首次提出“重点监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司长孙咸泽指出,与2004版相比,新版《管理办法》最大的亮点是首次提出了“重点监测”的概念。

  孙咸泽告诉记者,药品重点监测在国际上也是一种先进的理念,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药品重点监测是上市后药品风险模式的一种新尝试,可以有效弥补现行自发报告系统存在的不足,全面科学地评价药品安全性。

  《管理办法》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改变过去那种仅仅采取被动监测的做法,在日常工作中就应主动经常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并主动开展研究。明确提出了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和分析、评价等工作;对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对于未按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未按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或者未按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药品生产企业,将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孙咸泽说,全面落实生产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是本次修订的另外一个要点。一直以来,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主要来源于医疗机构,从2010年的数据看,来源于药品生产企业的报告不到13%。当然,这已经有很大进步了,从历年的报告来源的变化趋势上看,企业报告的比例在不断提高,表明企业的不良反应报告意识正在逐步加强。

  《管理办法》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在职责上就明确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在具体工作的开展中,要求生产企业应主动收集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死亡病例、群体不良事件应进行调查必要时采取控制措施;对药品安全性信息还应进行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及时进行分析评价,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积极采取风险管理措施控制药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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