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出台《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时间:2011-05-31





为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卫生部组织制定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规定明确,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申报资料以及必要的样品。同时,填写供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还应当提交出口国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生产企业所在国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等。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接收申报资料后,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在1年内一次性提交完整补充资料原件1份,补充资料应当注明日期,逾期未提交的,视为终止申报。如因特殊原因延误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终止申报或者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退回已提交的出口国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申报委托书,其他申报资料一律不予退还,由审评机构存档备查。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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