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


时间:2011-05-24





5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全文公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规定意在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

  征求意见稿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并对召回效果负责。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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