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长达一年后,变额年金保险终于政策破土。
5月10日,保监会正式发布《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这意味着保监会正式推行变额年金保险试点。
目前,我国的寿险市场现状是分红险“一险独大”,并且保险产品的“同质化”现象突出,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梁涛在保监会的通气会上表示,“我们不是创新过度,而是创新不足。变额年金保险的试点,有利于丰富寿险的产品结构,建立适合不同层次消费者需求的多层次产品结构。”
基于保险消费者成熟度、经济发展情况和过往市场规范等方面的考虑,保监会此次将试点区域限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厦门五座城市。
不过,第一批变额年金产品上市时间尚未明确。“目前尚没有接到保险公司申报变额年金保险的试点产品方案,各家保险公司仍在研究。”梁涛表示,试点方案的审核期为20天。
“升级版投连险”
变额年金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保单利益与连接的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保单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产品。
早在2010年3月,保监会就曾在《2010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要点》中提到,要启动变额年金产品研究,选择适当时机审慎开展变额年金业务试点。同年7月,保监会又召开变额年金讨论会议,包括平安人寿、泰康人寿、光大永明等八家公司的精算师参加了会议,对变额年金试点办法的操作细则进行了探讨。5月10日,保监会正式公开发布《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推动试点。
“不同于以往,保监会此次通过采取‘先制定初步规范,后审批产品’的方式来确保风险可控。”梁涛表示,变额年金其实就是投资连结保险的“升级版”,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投资连接保险+最低保证+年金化支付”。
亦有分析师指出,变额年金相当于国内市场上投资型保险产品、年金产品与开放式基金三者的结合。“传统的年金产品只提供固定金额或者按一定比例增长的领取方式,而变额年金保险将扣除费用和风险因素后的保费投资于共同基金,等待基金积累到年金给付期后,保险公司再将投资账户的金额进行评估,按照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折算成给付单位发放。”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变额年金保险可提供4种最低保单利益保证,即最低身故利益保证、最低满期利益保证、最低年金给付利益保证、最低累积利益保证。
由保险公司设立独立账户,与其他资产隔离,以确保核算清晰,投资账户的价格定期公布,保险公司制按保单的约定收取各项费用。并且,投资收益完全归被保险人所有。
为了控制风险,此次《暂行办法》中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采取相应的管理模式:一是内部组合对冲,即通过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的原则,通过内部模拟看跌期权的方式管理最低保证;二是固定成熟组合,即固定投资杠杆,以无风险资产的价值为底线,动态调整资金在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资料显示,2007年美国的变额年金保险保费收入为1700亿美元,约占年金保险市场的68.5%,占人身险市场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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