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价检[2011]90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四条解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信息化程度提高,超市等零售交易已由原来的手工收费改为电脑按商品信息条码计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要求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使用打码机在每件每个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但是,经营者应当区分商品种类,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明码标价,同时采用条形码、电脑查询、电子显示屏等灵活便捷的方式明码标价,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85号令实施处罚。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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