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购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1-04-20





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购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购税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地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预算管理方式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公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内河水运建设以及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一般财政预算。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主管部门为主。

  第三章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按照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及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需求,定期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布置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申报有关要求。

  第七条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在与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协商后,将符合条件并履行完毕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项目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建立项目库并与财政部共享。交通运输部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会同财政部通知有关省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对“十一五”期间已安排过资金的续建项目,可由交通运输部商财政部直接导入项目库。

  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省级支出项目库,并实现支出项目的滚动管理,项目库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共享。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原则上五年确定一次。由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确定补助标准的基本原则,具体各类型项目的补助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制订,报财政部核备。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补助标准的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商财政部结合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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