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基金法修改中仍存在四部分争议


作者:陈哲    时间:2011-04-11





“当前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修法中仍然存在四个方面的争议,希望大家能够尽快形成共识。”原央行副行长、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在4月8日上海“首届全球基金峰会”上作出上述表态。

  吴晓灵透露,首先,在修改草案中,“证券”的定义得到了扩张,将未上市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凭证也视作证券,证券投资应当包括买卖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

  争议之二是,投资基金的范畴在修改中得到扩张。吴晓灵等人认为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对实体经济推动作用巨大,需要有一个合法的地位。

  在监管上,公募基金需要较为严格,需要监管部门划定一定的投资方向。而对私募基金则采取抓大放小的原则,主要是通过合同来约定私募的投资行为。对大型私募基金的监管,也只是限于到监管机构注册,了解其动向的程度。另外,投向二级市场的私募要相对一级市场私募基金要受到更多的监管。

  争议之三是基金治理结构的选择,草案希望能够通过不同形式的基金规定,确定其金融工具的性质,以享受同样的税制。

  第四个存在争议的部分,在于监管原则及分工。修订小组认为,证券基金是金融投资工具。属于资本市场投资工具的基金,应由证监会监管。而银行、保险发起的公募基金,也由证监会监管;私募基金由银监会、保监会监管。

  而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基金、牵涉到社保的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由于用到了政府和财政的资源,都要到发改委去备案。

  作为基金法修改的主持人,吴晓灵表示,虽然上面几个方面还存在不同的意见,但仍然需要将这些争议进行更透彻的讨论,才有利于最终出台的新法更为完善。(陈哲)

来源: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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