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十年之后,《税收征管法》再次大修。
日前,由国家税务总局主持起草的《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已经基本完成,将于近期内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修订稿预计有望在2011年底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力争于2012年年底前通过。
参与《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的专家认为,此次《税收征管法》修订,主要目的是为配合税制改革,改变目前以间接税为主税制结构,大幅度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从而适应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需要而推行的征管制度配套改革。
价税分离模式
减税的话题成为今年“两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亦在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
“减税不只是个税、增值税等实体税法的修订,还要变革征管机制,这就需要对税收程序法进行修改。”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说。作为财税法专家的施正文参与了《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讨论工作。
施正文认为,目前的税制结构,并没有使得税收“调节居民之间贫富差距”的功能得以实现。
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税收程序法,现行的《税收征管法》于199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虽然该法经历过两次修改。但是,仍然延续着自1994年以来的基本框架。其特点主要是企业把作为最重要的税收征收对象,这也是以间接税为特点的征管制度。突出表现是税务登记、涉税信息采集、税款征收措施、税务检查等征税措施,主要是面向企业纳税人,这种征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过高的间接税比重。
“目前,间接税收入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70%,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内的直接税收入占近30%。”施正文说。而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正好与中国相反,其以直接税为主,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超过60%。
间接税的特点是实行价内税和在零售环节征税。施正文介绍,以增值税为例,其基本税率为17%。虽然该税的纳税人在名义上是商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但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通过将税款附加或合并于商品价格之中,从而将税负向下一个环节转嫁,消费者成为了该税的实际缴纳人,目前消费税和营业税也存在这种情况。
采取“价税分离”后,税款将是由商品流转最终环节的消费者承担,企业就没有必要通过转让定价来避税了,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
除此之外,施正文认为,更重要的是,“价税分离”模式将使每一个公民切身体会到自己承担的税负,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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