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公布《土地复垦条例》


作者:夏珺    时间:2011-04-02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我国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共损毁土地约1.3亿多亩,其中,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约1亿多亩,自然灾害损毁约2000多万亩,目前已复垦面积约3000多万亩,但还有约1亿多亩尚未得到复垦。同时,每年生产建设活动新损毁的土地不断增加,平均每年生产建设活动新损毁的土地约几百万亩。这是记者今天从国土资源部就《土地复垦条例》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了解到的。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对所有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可以为国家增加6000多万亩耕地、3000多万亩其他农用地,既可为保障18亿亩耕地红线做重要贡献,也可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提供用地保障。

  据介绍,《土地复垦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落实了土地复垦的监管措施,建立有效的监管制约机制、资金保障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有效解决了复垦责任主体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健全、复垦资金保障机制不完善、激励机制缺失等问题。

  《土地复垦条例》明确,对于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对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形作出了处罚规定。对于没有复垦义务人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按照“谁复垦、谁受益”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复垦,综合运用退还耕地占用税、补充耕地指标奖励、经济补贴等手段,分别对土地复垦义务人、社会投资主体、土地权利人以及地方政府等参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进行激励。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不按规定缴纳复垦费、违反复垦资金监管要求、拒绝或阻碍监管人员执法检查等行为加大了惩罚力度。同时,首次明确了国家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夏珺)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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