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今天公布《外国保险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对外国保险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申请与设立、运行规范以及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将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时限界定为4月20日前。
据了解,该《办法》所称外国保险类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协会及其他保险组织。《办法》所规定的代表机构,则是指外国保险类机构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和总代表处。(张兰)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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