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将出台,选址分类多有争议


作者:于华鹏    时间:2011-03-29





  本报获悉,由环保部牵头修订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已经通过国务院批准,将于近期发布。

  但标准对垃圾分类收集、垃圾焚烧厂选址和有害物的排放限制的变动,多位环保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虽然较修订前有所改进,但仍然存在分类不清,体系不明确和选址细节不具体等问题。

  选址之难

  2009年底,广东番禹垃圾焚烧项目因居民反对而停建,这是国内对于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引起的最大的一次民间争议。

  此后,对于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十分谨慎。去年11月中旬,国家环保部科技标准司针对2001年发布的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进行修订后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于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进行了改动。

  根据此前标准,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需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

  新的标准则在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市建设规划和区域性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的同时,添加了一条新的要求:选址应通过合法、科学的选址程序进行选择、确定,厂址应该在对至少三个备选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进行比较、确定。

  对此,标准的编制说明解释称,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投资和工程量巨大,因此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应当结合本地发展的长远规划,包括区域性环境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尽量避免可能发生的场址争议,保护城乡居民健康。在场址的位置确定时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通过对生活垃圾堆存过程的恶臭、堆存过程的渗滤液、焚烧烟气污染物、焚烧飞灰等因素对周围环境、人群健康及其生活、生产活动的影响以及周围居民心理接受程度的综合评价,结合环境风险评价得出结论。

  “如果备选的这些都不理想呢?”在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看来,新的变化虽然增加了备选厂址的选择,但对这些厂址的前期甄选和环境论证却没有详细的配套规定,更重要的是缺少公众的“互动”环节。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也表示,对于垃圾焚烧厂的选址,重要的不是三个里面选一个,而是要对这些备选的地址进行公开的论证,选址的确定应该涉及信息的公开和公众的参与。“首先,要出具一个备选地址的环境影响评估方案,然后要对公众进行开放性的听证,遗憾的是新的标准都没有提及。”

  不仅如此,对于坊间提出的垃圾焚烧厂或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与居民区有一定的距离设定规定,新标准也没有涉及。

  据记者了解,目前对于垃圾焚烧项目与居民区的最小边界规定只有2008年9月,环保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有所涉及,其强调“除国家及地方法规、标准、政策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外,城市建成区;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要求且无有效削减措施的区域;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同时要求“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边界距离设定可以不硬性规定,因为每个地区的垃圾情况不同,产生的垃圾焚烧排放物也不同,但是选址时需要通过测定,确定一个边界值,在此范围内不能建焚烧厂。”李波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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