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基金法》修改再有新突破。近期,《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基金公司等相关机构,各利益相关方做出积极反应。
一位监管层人士直言,修订后的《基金法》将决定未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道路,接下来还将会有数次讨论和修改。
这次草案中,目前争议较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涉及公募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股票、股权激励等问题第一次在被上升到法律层面写进草案。
但修法的草案中涉及到的诸多敏感问题,依然在行业里引起诸多争议。本报在采访中发现,即使是曾经参与讨论或者监管层人士也对草案修订的法条有不同的解读和意见。
阳光私募的新通道
此次的《基金法》修订草案将“证券”的外延扩大到了包括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股权,并用单独一章阐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
草案第十章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应该按照规定的条件向证监会注册,规模和人数没有达到规定条件的管理人豁免注册,但需向基金业协会登记。还规定,经注册的基金管理人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获证监会批准可从事公募业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非公开募集产品的管理人既包括通常所说的私募股权基金即PE,也包括发行信托产品的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一点并没有在法条中进行清晰区分。
但是对于目前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说,毫无疑问意味着今后投资证券不需要再绕道信托公司。中国人民大学商法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目前的草案可理解为,注册后的阳光私募公司将可以如同公募专户“一对多”业务一样,直接发行产品,不再需要借道信托公司。但是他说这并不冲突,信托平台上的私募模式也可以继续,“这意味着阳光私募的发展多了一条通道,道路越来越宽了”。
修订草案中,并没有出现“私募”的字眼,而是将公募公司和私募公司统称为“基金管理人”,法律的区分是按募集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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