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15日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表示,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悉,该通知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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