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提出,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据悉,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由节能服务公司先期进行投入,回报会在方案改造后得以体现。也就是说,用能企业基本上不需要进行过多投入,便可进行节能改造。除了上述两项优惠政策,《通知》还提出,对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且符合其他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通知》,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根据政策,我们将减少1/4的支出,这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北京理想伟业节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彬彬在得知这个政策出台后,掩饰不住喜悦。朱彬彬称,这个节能政策的实施将会促使工业、建筑领域的节能服务项目放量。据他介绍,工业领域如冶金、建材、石化、电力等工业领域的较大型节能项目将会得到进一步推动,而商业楼宇、住宅、中小企业等小型项目节能将得到更大的发展。同时,该政策将促使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专业化节能超市服务公司。(周晓芳)
来源:中国矿业报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