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将对节能服务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庞东梅    时间:2011-02-23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相关问题。


  《通知》指出,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通知》规定,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记者庞东梅报道)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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