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连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称,2011年将对小型微利企业继续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
该通知指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解释有两种: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仅为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通知所述政策,为小企业额外减免50%税负。据了解,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小企业的冲击,我国从2010年开始实施上述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分析指出,继续执行优惠措施,能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作者:蔡木子)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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