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明确:房产转让税实行新政


时间:2011-02-14





  未满五年住房全额征营业税,超过5年仍按已有政策执行


  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从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首先,明确了全额征收营业税新政仅涉及销售不足5年的住房,包括普通和非普通住房;至于超过5年的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营业税征收政策,仍按照已有政策执行。


  其次,重新强调有关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等具体征收问题参照执行的文件。


  再次,明确了新政具体执行时间。通知规定:“本通知自发文次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同时废止。”该通知发文日期为2011年1月27日,因此,“销售未满五年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新政,从今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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