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3部委发布《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该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审计署:
《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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