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工信部日前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不得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或者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违规企业最高罚10万元。
工信部公布这一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14日。在暂行办法中,大部分规定与互联网用户的利益密切相关。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恶意诋毁竞争对手,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不兼容,干扰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的运行等,均被定义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张奕)
来源:消费日报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