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科技部出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生效,实施4年之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对孵化器的定义、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相应修订,并强调了国家对县域孵化器、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孵化器品牌建设等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引导。
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科技部火炬中心相关负责人,对新《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此次出台新《办法》基于孵化器内涵的不断发展与丰富(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组织),孵化器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创业领军人才中的作用与绩效日趋显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引导我国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和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原《办法》同时废止。
问:和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做了哪些调整,为什么要作出这些调整?
答:新《办法》共计5章25条,包括总则、主要功能与目标、国家级孵化器认定、孵化器管理、附则。相比原《办法》,删除 2 条,增加 7 条,修订 6 条。总体来讲,新《办法》调整的内容体现了以下特点:
第一,将孵化器从一项专项工作提升到战略层面。新《办法》明确了孵化器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工具,是培养产业领军人才的有效载体,是支撑区域科学发展、优化发展的新型创新性服务组织。新《办法》将落实自主创新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确定为孵化器的发展目标,强调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中心环节,并应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第二,强调了国家对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引导。新《办法》在18-21条明确提出鼓励、引导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方向: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县域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强调孵化器延伸服务范围,即向前延伸鼓励“预孵化”和向后延伸鼓励“加速器”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孵化器建立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聚集政府、高校、孵化器资源,科学引导大学生自主创业;推进孵化器品牌建设,形成一批孵化绩效优异的国内外一流孵化器、区域性标杆孵化器和本地特色孵化器。
第三,强调指标设定的科学性。所有章节的修订都是基于广泛的调研、中国高新区协会创业中心专委会论证及孵化器统计数据,同时注意了与税收优惠政策等文件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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