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11-01-11





财政部今日通知称,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财政部重新制定了《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全文如下: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有关规定,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关怀落到实处,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相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相关地区。具体补助范围包括: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山东、福建3省不含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相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分配与计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有关地区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因素,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计算分配。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权重各占40%和60%。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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