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效法欧美,私募基金监管将征求意见


作者:王紫雾    时间:2011-01-05





欧美纷纷将私募纳入监管,为下一步证监会介入私募监管作了铺垫

  2010年12月20日,北京,中国证监会牵头的私募基金监管国际研讨会闭门召开。

  这次会议理论色彩颇浓,主要研讨了欧美等地区对PE的监管经验和最新实践。但此会规格颇高,证监会纪委书记李小雪、证监会副主席姚刚等均出席。本刊记者了解到,姚刚发言的主题是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与会者有多位PE界法律专家及私募股权投资(下称PE)业内知名投资人。一位与会者事后分析,整个研讨会在海外私募监管操作层面展开,说明从监管层到业界,对私募应该纳入监管的态度已趋向一致。现在的关键问题是怎么管,还众说纷纭。

  金融危机之后,欧美对PE、对冲基金等监管日益强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的修订也已经筹备一年多时间。“春节前后修订稿将进入各部门征求意见的阶段。”一位接近《基金法》修订的消息人士透露。

  对于中国这个新兴市场来说,阳光私募、PE以及风险投资(VC)等投资领域刚刚起步,方兴未艾,非法募集、PE腐败等问题又成为监管的隐忧。应如何监管私募、由谁来管的问题,一直争议不绝。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负责牵头《基金法》修订,此前她在接受本刊专访时表示,“我们在修法草案中回避了监管分工的问题。但大家可以发表意见,比如该谁管,该怎么个管法。但是不管谁来监管,行为准则必须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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