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进一步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整体质量


作者:王璐    时间:2010-12-29





  本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会同司法部签发公告,公布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基金细则》。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体系以《管理办法》为总的规范。在内容分工上,《执业规则》解决“怎么做”的问题,侧重于规范方法、程序;《基金细则》等业务规则解决“做什么”的问题,侧重于规范实体事项。


  据了解,《执业规则》包括总则、查验规则、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和附则等5章43条,对《管理办法》中律师从事各类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普遍遵循的基本执业规范进一步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确立了基本的执业制度,明确了基本的执业方式和程序。


  《基金细则》共11章47条,按照《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中确立的普遍遵循的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范,对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基金相关法律、规章关于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对律师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的主要查验事项和内容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记者王璐报道)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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