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国家鼓励治理“四荒”


作者:张烁 毛磊    时间:2010-12-23





12月21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开始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提交本次常委会的草案二审稿又做了多处修改。

  工作方针“保护优先”,“有关部门”得以明确

  修订草案明确了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与修改前相比,增加了“保护优先”、“突出重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介绍说,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水土保持工作综合性较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经研究,修订草案二审稿将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有关部门”明确为“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

  原修订草案中规定了关于单位、个人之间水土流失纠纷的解决程序,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上述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其纠纷的解决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据此,此次审议的修订草案删去该款。

  不能恢复原功能应缴纳补偿费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法律责任问题。

  洪虎表示,本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规定: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还增加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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