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的修订工作已有了较大的突破。
《第一财经日报》近日从一位接近起草小组的人士处获悉,修订版的大致方向已基本确定,正在一些具体的细则上密集地与业内人士包括各个监管部门沟通讨论。譬如,修订小组已经数次通过银监会创新业务部征求银监会意见。
起草小组希望在明年两会之前完成最终的修订工作,以便在两会时交由大会讨论。
一权威人士告诉本报,《基金法》修订版(下称“修订版”)最大的突破是将私募基金纳入体系,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修订版明确,私募的三种募资形式为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
业内讨论已久,争议最大的是如何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的问题,将以“备忘制”的形式解决。
只备案 不发牌
目前使用的《基金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3年10月通过。由于当时私募基金涉及的上级部门较多,监管问题难以解决,最终《基金法》的范围只涵盖了公募基金,监管则由证监会负责,私募基金并没有包括在内。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各种类型的私募已成为市场的重要力量。VC(风险投资基金)、PE(私募股权基金)、阳光私募甚至二级市场的非阳光私募已经是老百姓身边的事物。但是,由于没有从法律上予以明确身份,以及没有明确的管理措施,这一“灰色地带”鱼龙混杂。优秀的私募已有非常成熟和先进的管理模式,但也存在大量作坊式的小型私募。
2003年,《基金法》遇到的一个较大阻碍就是监管分工,2003年《基金法》没有解决的问题在本次修订时愈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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