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公布,该文件是针对当前全国各地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不规范、不统一,没有有效降低基本药物价格,仍然存在价格虚高等问题而出台的,旨在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的规范化机制。文件要求,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集中批量采购的优势,将招标和采购结合起来,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减少环节,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供应。
“指导意见”明确了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十五项措施和保障落实的五项举措,并规定了各地的实施时间。可以预见,此次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下发、要求各省医改领导小组直接向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直接汇报的指导意见,一定会给下一轮各地基本药物的招标带来革命性的变化。
1.政府将成为采购主体。目前各地基本药物采购的主体大多为基层医疗机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省搭建省级采购平台,确定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的采购工作,市(地)及以下不设采购平台,不指定采购机构;基层医疗机构与采购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负责与供应企业签订合同。由此可见,采购机构将成为真正的采购主体,政府将成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需求的代言人。
2.生产企业是供货主体,对产品供应的全过程负责。目前各省基本药物的供货主体大多为负责配送的商业企业,“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用量大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是供货主体,可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者直接配送,对被采购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负责。用量小的基本药物的供货主体可以是商业企业。
3.针对不同的基本药物,采用不同的招标方式,可以采用单独议价、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定点生产的方式;鼓励各地探索省际联合采购的方式。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